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志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本院於107年3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
4月。於106年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志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05年度審簡字第1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5年度審訴字第1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6年10月3日以106年度聲字第39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於107年3月28日以107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嗣受刑人於106年1月25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7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1089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10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56號判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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