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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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06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新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詠利珠算補習班」之教師,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21時許,因學生黃○銓(00年0月生,年籍詳卷)持剪刀剪損課本,黃○銓不服被告制止,被告遂持木製壓條打黃○銓之左右手臂等處,黃○銓因此受有右手臂皮下瘀血7X2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黃○銓之父黃○宏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7年6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