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7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靜慧 即彩鮮商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焦起司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焦起司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