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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