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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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7號債權人台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務人 陳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秀妹邀 陳仁德 為保證人於民國107年0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2年03月23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29%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8年11月23日及本金$100,000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陳仁德已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王品涵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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