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06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陳緻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2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45135元整(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22002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