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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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佳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98年度緩續字第5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服飾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佳薇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偵字第3299號為緩起訴處分(97年度緩字第1206號),於民國97年3月19日確定,98年3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CHANEL」商標服飾1件(詳97年度保管字第1317號扣押物庫存查詢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施佳薇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2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8年3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服飾1件,經鑑定之結果為仿冒品,此有臺中地檢贓物庫十年舊案扣押物執行科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證,堪認上開扣案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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