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請人 張家慈 代理人 陳伯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陳月金劉宏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按拍賣抵押物,應以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劉陳月金所有坐落高雄○○○區○○段2142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請提出借款新臺幣1,440,0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台端僅提出相對人簽發,面額600,000元之本票)
五、相對人劉陳月金、劉宏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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