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漢威 律師
孫則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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