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浩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21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一百年度易字第八九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浩梧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0年4月18日100年度易字第891號裁定裁定進行協商程序。惟因,本院認定之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協商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