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29號聲請人驊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富 相對人 林張綠 相對人 林玉麟 相對人 林坤山 相對人 林文進 相對人 林文安 相對人 林銀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張綠、林玉麟、林坤山、林文進、林文安、林銀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張綠、林玉麟、林坤山、林文進、林文安、林銀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 林順發 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