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39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慈榕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套印替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