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劉 嘉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3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中華日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佳惠┌─────────────────────────────────────────┐│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考││號││││(新臺幣)│號碼││├──┼─────┼─────┼──────┼───────┼─────┼─────┤│001│ 曾麗月 │京城商業銀│102年2月15日│182,000元│0000000│受款人:劉││││行民雄分行││││嘉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