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承澤 (原名 林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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