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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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時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時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時哲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525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0月0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