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596號聲明人丙○○
7弄2乙○○丁○○○己○○○
21弄戊○○○
上五人共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次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鄰○○路○○巷19之1號,有除戶謄本1紙在卷可稽,聲明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依上開說明,應由被繼承人甲○○○○○○生前之最後住所地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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