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72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文傑被告劉殷碩前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三編號四宣告罪刑欄所載「劉殷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所載【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應更正為【新台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前揭【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之記載,顯係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張盛喜法官翁慶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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