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號原告 鄭育明 上開原告與被告 鄭玲玲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依法記載被告在印尼國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依法對被告為送達,其起訴程序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具狀聲請公示送達,並補正起訴狀之譯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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