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 王方武 被告 林鳳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8萬9,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頭份市)│(㎡)│(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大化段454地號土地│81.76│1萬8,100元│1/2│73萬9,928元│├──┼───────────┼───┴──────┴────┼───────┤│2.│斗煥里6鄰大成街273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原告應有部││││房屋│分現值為14萬9,200元│14萬9,200元│├──┴───────────┴───────────────┼───────┤│合計│88萬9,1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