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035號債權人 林聖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志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依台端提出之還款協議書所載,自109年10月31日起,共支付31期,每期於當月10日支付,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另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之)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