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劉錫杰
劉瓊秋 被告 李翊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訴字第7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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