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寶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寶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寶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且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