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8月18日向聲請人貸款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期間自民國94年8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8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按年息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卓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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