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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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連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連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連貴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相距未逾1個月,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應避免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過度評價犯行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故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已足評價各次犯行之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定應執行刑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雖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已逾6月,仍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附表:受刑人林連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工具罪│├────────┼──────────┼──────────┤││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宣告刑│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3月24日│107年0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東地檢107年度偵字│臺東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72號│第1110號│││││├───┬────┼──────────┼──────────┤│││││││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交簡字第13│107年度原交簡字第1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6月07日│107年06月15日│├───┼────┼──────────┼──────────┤│││││││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交簡字第13│107年度原交簡字第14││判決││號│號││├────┼──────────┼──────────┤││判決│107年06月26日│107年07月09日│││確定日期│││├───┴────┼──────────┼──────────┤││臺東地檢107年度執字│臺東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149號│第12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