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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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格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詩涵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0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43×10=430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6月27日迄
今之收入情形,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應提出相關收入之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負
擔伙食費6000元、電話費1000元、加油費1000元、雜項支出2000元、扶養費9650元、房租7500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6月27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