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40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鐘啟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鐘啟倫於93年3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7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3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2月1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2180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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