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884號債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代理人 朱言貴 債務人 李茂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茂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茂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