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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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6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鄭佳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7,01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佳政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