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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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張正義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被告 黎夢霞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 律師被告 王羅金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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