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相對人即再審相對人 林彰泰
林小梅 林美鈴 林群雄 林炳雄 林媛貞 林曼麗 蔡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日本院106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前就本院106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於106年6月16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其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