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72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659元,及自民國92年2月24日起至民
國93年11月30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
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