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
522號被告方萍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4年1月20日期滿,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紅保字第3702號),為仿冒「HELLOKITTY」、「MYMELODY」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方萍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05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
4年1月2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HELLOKITTY」、「MYMELODY」商標之商品,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商品照片等件在卷可佐,確認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仿冒商標HELLOKITTY公仔│100件│├──┼────────────┼────┤│2│仿冒商標MYMELODY公仔│2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