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2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7月15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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