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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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六二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三八九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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