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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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7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秀齡 (即 王自武 之繼承人)
王士華 (即王自武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自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4720號)
一、緣案外人即被繼承人王自武於民國94年0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二、因案外人即被繼承人王自武於97年11月09已死亡,據債務人之繼承人王士華已於法定期限內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爰依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係其他債務人即繼承人張秀齡、王士華得僅就其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三、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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