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3月2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80,468元(計算式參看本院卷第15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35,001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