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顏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羅惠琳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永龍國際禮儀有限公司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仁一路分社111年2月25日20,700元EAE0000000顏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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