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617號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521,273元」記載,應更正為「421,27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