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歐也空間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立成 訴訟代理人 林政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穎強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9年10月5日│63,000元│WV0000000││││限公司 劉修霖 │六家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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