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1號再審原告 范姜程科 訴訟代理人 范姜宗男 再審被告 范姜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10
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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