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張武雄 相對人 柯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04年7月15日104年度聲字第11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件:
聲請人張武雄住新竹縣○○鄉○○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翁瑞麟 律師住桃園市○○區○○路○○○號相對人柯淑順住臺北市○○區○○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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