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2號原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秋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然觀諸本件原告所附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影本,可知原處分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非「新北市政府」。是以,原告應另行提出更正表明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劉和然 ,址設新北市○○區○○路○○號)為被告之旨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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