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668號聲請人 陳孫玉雲
陳新雨 陳惠莉 陳莎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金樹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陳金樹係於103年4月1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於103年4月11日即已知悉其死亡並為繼承人之事實(見103年7月15日之聲請狀),本件聲請人遲至103年7月15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顯已逾法定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