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鍾秀科 被告 林塘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游涵歆法官呂超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