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36號上訴人洛陽山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巫宗奎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張堯程 律師被上訴人 吳美花
江展昀 簡瑞美 陳美貌 謝碧緣 胡 陳秀蘭 張超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