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278號債權人 陳慧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語 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是否已扣除押租保證金?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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