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116號債權人 曾立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煒宸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標示」出對話紀錄之有關請求金額之內容、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或標示出對話紀錄之有關請求還款之內容)。經本院民國110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有提出經標示之對話紀錄及錄音檔,並表明債權已屆清償期,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催告函及回執,且其對話紀錄不足釋明請求,無從認定,請求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