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受刑人 曾家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家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家鴻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