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96號聲請人 余芳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葉燕蓉┌──────────────────────────────────────────────┐│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吳淑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105年10月30│11,800元│XD0000000│││││成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