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蔡慶輝 被告 徐啓華 上列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0號),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詹皇輝
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